甘肃省卫健委为医院和医生划“红线”丨医师收受“红包”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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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临危退缩拒不履职的医务人员将被问责。为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日前省卫健委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行业作风违规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细化医疗机构及个人各项违规行为及问责办法。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中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无医嘱收费;
不按相关规定收取药品费用及医疗服务收费;
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将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可重复使用的医用耗材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政府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应实行零差率销售的药品违规进行加价销售;
属于患者方自主选择的服务项目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私自收费,并造成不良影响;
未履行患者就医主体身份必要审查义务或发现患者就医手续错误后不及时纠正;
违法收取外聘专家会诊费;
医疗机构给各科室、医务人员规定医疗收费创收任务;
医疗机构科室收取患者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入医疗机构财务等11种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查处。
《办法》强调,医生存在无故脱岗,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或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商品、药品、器械等谋取私利;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伪造篡改销毁病历;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医疗文书书写有明显错误及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要求;
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或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
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违反规定滥开检查单或开单提成;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企业(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不法利益输送,其中包括:回扣、红包、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和其它财物,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各种研讨会、培训会等,或者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个人)治疗、购买药品收取不法利益输送等9种行为之一的,除责令作出书面检査和通报批评以外还应做以下处理:
情节一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医疗机构暂停医师6个月处方权;情节较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责令医疗机构暂停医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暂停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由其自学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思想认识,暂停处方权时限结束后,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并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处方权。对医疗机构一个月以内出现下列违规行为6人次以上(含6人次)的问责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由本机构进行问责处理。
《办法》同时明确,医务人员因不严格执行诊疗服务规范,责任心不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死亡,引发医疗纠纷或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经法定部门依法鉴定或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属于机构和医务人员违法医疗的责任事故的,对医疗机构和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或被患者投诉并查证属实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医疗机构和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约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及出现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医务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时,医务人员不服从调遣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査;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机构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文丨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赵汇
编辑丨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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